综投网-分享投资理财知识网站 加入收藏
股票 期货 外汇 基金 加密货币 股票学堂
国内新闻 国际新闻 娱乐新闻 体育新闻
理财攻略 互联网理财 理财产品 金融知识 外汇
白银投资 基金 黄金 邮币 消费投资 期货 原油 房产
股市新闻 行情分析 新股申购 热点追踪 走势预测 个股点睛 股票知识 财经快讯 财经眼 问答
房价走势 楼市资讯 房产投资
银行利率 银行知识 银行理财 贷款 保险
外汇新闻 最新汇率 外汇知识
原油投资 白银投资 期货 外汇
薅羊毛 创业 网赚 骗局
信用卡 消费贷款 个人贷款 贷款利率 企业贷款 银行贷款 购房贷款 购车贷款
理财知识 金融知识 信用卡 投资知识
理财故事 理财方案
手机 汽车 游戏 互联网

男子六百元收买被拐智残女子 检方情节轻微不起诉

本站整理 2021-12-27 10:33

  男子六百元收买被拐智残女子这是什么情况呢?有没有被起诉呢?本案由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魏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男子六百元收买被拐智残女子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一男子崔某某以600元收买一名智力残疾叁级的女子。三天后,女子被家人解救。崔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时年满75周岁,不阻碍对被拐卖妇女的解放,魏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的不起诉书。该不起诉书内容显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1944年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1年10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日被魏县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魏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魏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13日14时许,另案人李某某在回隆镇西张庄村北西仓口桥附近遇到被害人张某甲(女,智力残疾叁级),李某某用电动三轮车将张某甲拉回其村回隆镇崔西村,然后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将张某甲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崔东村的崔某某。李某某分得300元,张某乙、张某丙各分得150元。2021年5月16日23时许,张某甲侄子刘某某等人在崔某某家中将张某甲解救。案发后,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三人均被提起公诉)将600元退还给崔某某。

  魏县检察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不阻碍对被拐卖妇女的解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的相关介绍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用户评论(已有0条评论)

昵称:
表情
发表评论
注:您的评论需要经过审核才能显示哦,请文明发言!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