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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禁用进口奶源等字眼 婴幼儿配方配方奶粉新办法解读

中华网 2019-06-28 10:01

  综投网(www.zt5.com)06月28日讯

  同时要求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涉及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列入失信“黑名单”等7种情形不予注册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办法》规定,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每个配方系列包括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此次修订,提出了7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分别是,(一)申请人不具备与所申请注册的配方产品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或检验能力;(二)注册申请材料不支持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或依据不充足;申请材料内容矛盾、不真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供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申请人逾期不能确认现场核查,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不一致、无法溯源复现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四)申请人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检验;产品检验报告不合格;检验结果论证表明测定方法不科学、无法复现的;(五)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与其同年龄段已申请产品配方之间没有明显差异的;(六)申请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七)其他不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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