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合并符合法治政府目标
根据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这意味着国税、地税“分家”24年后,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再“联姻”。
据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介绍,现行税收征管体制肇始于1994年。当时,中央进行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征管体制。20多年来,这一税收征管体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十几年税收体制有两个较大的变化:一是营改增,地方政府最大的税种被增值税合并,地税负责征收税额大幅降低;二是税收征管系统的完善与电子化,增值税等税种完全实施税控开票,尤其是金税三期的实施,可以完成全部税收、非税收入、社保等征缴,通过一套系统掌握绝大多数税收信息,消除了信息不对称。”聂日明说,因此,从技术上讲,地税已经没有设立之初的作用了。这个时候,在税种上,中央和地方依然可以保持目前的分税制格局,但征管上不再需要国税地税两套系统,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水到渠成。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顺应国家机构改革的潮流,符合法治政府建立的目标,是基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来推动整体营商环境的改善。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刘剑文说,两个机构的合作实际上早已开始,“在执行基准方面,国税地税之间联合制定统一的标准,也力争做到同样情形同等对待。2015年,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推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方案后,国税地税合作越发深入。申报、缴税的检查逐渐一体化,这充分说明通过消除国税地税的分立所带来的不利是社会的共识。不过,合作只是治标不能治本,唯有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此次明确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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