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死地方增补利益口
为更好地进行统筹,国家医保局明确取消了医保目录的地方增补权限: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以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各省应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这意味着,对于一些未能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包括不少新药,药企寄望通过和各地医保部门的谈判进入地方目录,这条路将被堵死,也意味着阻断了地方相关利益口。
此前,国家医保目录调整过程中,各省对医保目录乙类药品一直有15%的调整(调入、调出)权限,各省会将该省内医疗机构广泛使用的药品且“价格合理”的品种调进目录中。因为各地医保基金统筹能力有所差异,以往的医保目录给予各省区市一定幅度的自主调整权,以便于更好满足当地患者的就医保障需求。
2009年,基本药物制度成立之初还允许省级增补,到2012年再次调整目录时,已不鼓励省级增补。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曾益新曾指出:“允许地方增补药品是制度建设初期的过渡性措施。”
在此期间,也出现一些寻租的问题发生,因为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就等于销量保障。一位药代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前轰动一时的某省基药腐败案,有企业花钱购买基药增补名额,这种实际上也是对地方品种的保护,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一位药品销售企业高管指出,长期以来,地方医保增补容易将国家医保目录架空,地方医保增补会倾向于保护地方企业,且中标价相对于国家医保来说会高一些,这就导致了国家医保资金的过度支出。上述首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20个品种中,有2/3以上品种属于地方增补目录。
“取消地方增补的根本目的还是控费,与国家重点监控目录、各省重点监控目录、按病种付费、限制西医的中成药处方权等有着共同的指向。”上述高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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