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018年10月5日,国际泳联正式宣布该运动员违反了《国际泳联兴奋剂管制规则》第2.3条规定(拒绝或不提交)和第2.5条规定(篡改或试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的任何部分)。作为回应,运动员提交了辩护文件,国际泳联也作出了回应。
24.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作出裁决,执行部分如下:
7.1(该运动员)没有违反《国际泳联兴奋剂管制规则》2.3条或2.5条中的反兴奋剂规则。
7.2除非获得运动员同意,否则根据国际泳联第14.3.3条,本裁决不得公开。
7.3本案的所有费用应由CSA按照《国际泳联兴奋剂管制规则》规定承担。
7.4对本裁决提供的任何上诉可在收到完整且合理的判决后的21天内提交给瑞士洛桑最高国际体育仲裁院。
25.上诉裁决的基本理据概述如下:
采样人员需持有采样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可以是以下各项的任意组合(或全部):带有采样人员相片和资料的徽章或卡片;附有检测机构名称和徽标以及检测人员详细资料的硬拷贝授权书;采样人员在网上的数字识别、照片和授权书;包含行动的详细资料的数字链接。至少,采样机构的“官方文件”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采样机构、采样人员和运动员所要接受的采样工作之间存在着明确的联系。
仅仅由一位已知的主检官(就像此案例一样)在药检陪同人员和血样采集助理(他们没有任何IDTM的官方文件))的陪同下口头告诉运动员“他们和我一起来,由我负责,一切都没有问题。”进行说明是不够的。向运动员出示IDTM DCO网站(附有照片)本可以证明药检陪同人员是IDTM的官方人员,但这一做法没有提供IDTM授权于2018年9月4日对该运动员进行采样的证据。
反兴奋剂委员会认为2018年9月4日由IDTM代表国际泳联进行的采样行为是非正式的。缺少来自IDTM的药检陪同人员和血液采集助理的“官方文件”意味着运动员没有得到正确的通知。提供尿液样本的要求也没有得到妥善完成。,因为“样本”是在国家统计研究所中使用的术语,并在国际泳联数据中心中作了界定,所以最初采集(后来被销毁)的血液并没有经过正式授权采集,因此不适合作为”样本”。因此,IDTM于2018年9月4日进行的采样行为是无效的。因此也不会有任何违反FINADC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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