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事实背景
5. 该裁决包含有关事实和指控的简要概括,这些事实和指控基于当事方的书面陈述,交往记录和所引用的证据。在有关的情况下,双方书面陈述,信件和证据中发现的其他事实和指控可以进入随后的法律讨论。仲裁组仔细考虑了当事各方提交并在本程序中可予受理的所有事实,指控,法律论据,信函和证据,但在本裁决中仅提及解释理由和结论所必需的事项。
6. 2018年9月4日至5日夜间在运动员住所发生的事件受到争议,并且是争端的核心因素。监控摄像机记录了兴奋剂检查站外发生的某些事件,包括破坏了血样。有争议的事实要素将在下面的部分中详细介绍。
A. 尝试采样
7. 2018年9月4日晚上,检测采样小组试图从该运动员在其位于中国杭州的住所中采集血液和尿液样本。这是一次非竞赛期间(OOC)样品采集任务(赛外检查计划,亦称飞行药检)。 运动员由他的母亲陪同。国际泳联拥有结果管理权,并将此次药检授权给了检测机构。 国际兴奋剂检查和管理公司(“IDTM”)是采样机构。 IDTM,在这次采样中也就是指一位女性兴奋剂检查官(“DCO”),一位女性血液采集助手(“BCA”)和一位男性兴奋剂检查助手(“DCA”)(统称为“IDTM的样品采集小组”)1,尝试在当晚22:00-23:00之间,在运动员提供的住所进行飞行药检采集血样和尿样。 IDTM采样小组在第四名身份不明的司机驾车陪同下前往运动员住所。。
1经各方同意,仲裁组出于保密原因并未在本仲裁裁决中透露IDTM的采样人员的姓名,但仲裁组知道他们的姓名。
8. 当事DCO曾经为当事运动员进行过药检,因此当事运动员知道该DCO。DCO向当事运动员出示了她持有的IDTM出具的身份证明,以及国际泳联发给IDTM的通用授权书。 授权书中特别指出,“ 作为国际泳联未公布的赛外检测计划的一部分,[IDTM]由[FINA]任命并授权,可以在兴奋剂检查框架内收集运动员的尿液和血液样本” 。 DCA向运动员出示了他由政府发放的身份证。 BCA向运动员出示了她的初级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STQCJN”)的副本。
9. 当事运动员称,在对方出示证明文件的这个早期阶段,他对对方出具的文件提出了质疑,尽管那是有争议的。 尽管如此,当他签署《兴奋剂检查表》时,他显然对出具给他的文件十分满意。 随后他很配合的提供两个血液样本,它们随后被密封在玻璃容器中并储存在储藏盒中。
10. 此后不久,该运动员发现DCA已经或正在偷拍自己,拍摄一张或多张照片。 运动员认为这一行为非常的不专业,并且似乎促使他重新审查了IDTM采样小组提供的证明文件,尤其是DCA的身份证明。 由于该运动员认为DCA提供的信息不足,因此主动或在DCO的同意下将DCA从测试任务中排除。 由于DCA是测试团队中唯一的男性成员,因此无法完成尿液采样。
11. 运动员现在越来越关注DCO和BCA提交的证明文件。 然后,运动员和他的母亲通过电话联系了运动员的支持团队以寻求建议。 此后不久,运动员的医生巴震医生来到了运动员的住所。 随后,巴震医生通过电话咨询了上司,韩照岐医生——巴震医生所在的学校的主任医师和浙江省国体委体育职工医院院长。 还通过电话咨询了中国国家游泳队领队程浩。
12. 然后,巴震医生和韩照岐医生与DCO讨论了IDTM样品采集人员提供的资质和授权。 然后,运动员的支持团队通知运动员和DCO,DCO所出具的文件不符合标准要求,并决定DCO无法带走采集的血样。 这导致运动员及其随行人员采取了措施以拿回运动员的血液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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