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犍为县文体局,纪女士认为,该局未尽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监督管理责任,对原告的受害存在过错责任,事发后也未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简单粗暴勒令马戏团离开犍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纪女士作为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马戏团和文体局提出索赔请求,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假肢安装费元、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费住宿费等,共计60余万元。
判决: 文体局不担责
马戏团被判20余万元
对于该案,一审认为,该马戏团将装有老虎等危险动物的车放在人流量较大游乐场旁边,安排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看管两辆装有动物的车,看管不力导致杨某被老虎所伤,对其受伤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杨某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犍为县文体局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其也无安全管理的义务,因此要求犍为县文体局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经法院认定,杨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8.8万元,因此判决马戏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0.1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争议焦点包括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杨某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对涉事马戏团进行审批许可的犍为文体局应否承担责任。
二审认为,犍为县文体局并非演出活动的组织者,对演出安全没有安全保障义务,致杨某受伤的行为并非犍为县文体局监督管理职责瑕疵所致,故该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二审认为,一审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的认定正确,误工费应重新计算。杨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9.4万元,马戏团承担70%的责任,即20.5万元。
据了解,在一审二审中,该马戏团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10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拨打该马戏团经营者刘某某电话,但无人接听。纪女士表示,希望早点拿到赔偿金,也算给儿子失去的左手一个交代。
法院
为什么要判马戏团承担主要责任?
这起“老虎伤人案”判决后,有人同情受害者,有人则认为马戏团担责比例过高。那么为什么要判马戏团承担主要责任?为什么受害者承担次要责任?
对此,乐山中院法官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据介绍,此条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其免责的另一个前提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或仅有轻微的过错。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其不能以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免责。
本案中,马戏团属于专业表演机构,其将饲养的老虎和熊向公众展示时,具有更为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马戏团仅留一人看守两辆宣传车,显然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对杨某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杨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监护人具有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杨某某的监护人明知其天生智力障碍仍让其独自外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自负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注意: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仅在自己无过错或有轻微过错,且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免除或减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一旦其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监护人应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好被监护人(如未成年人、智力障碍等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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