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在证券法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界定的标准,提高处罚的力度,这是共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3月9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对于基本交易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有了较多表述、更多进步,这些内容也将在二审稿中体现。
据吴晓灵介绍,证券法要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是,完善基本交易制度,包括完善证券的交易、结算、退市等制度;
二是,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留下制度空间,为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股本融资提供渠道;
三是,更好地进行投资者保护,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增强,投资者利益损失补偿、法律救济渠道、行政救济渠道等内容增加;
四是,进一步明确市场规则。
资本市场最核心的就是信息真实、全面地披露,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市场操纵等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当局的稽查手段,严肃市场纪律。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证券法中有关证券违法犯罪量刑规定的修订抱有期待。
他认为,过去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量刑,一方面还有待细化,另一方面处罚的威慑力度还有待加强。他个人期待,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处理上,从民事和刑事方面加大惩处力度。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对记者表示,“证券法在监管体制上面也需要修改。
目的是更加秉公执法,他建议可以在证监会的独立性方面加强,这也是国外在设置证券监管机构考虑的重要因素。”张远忠同时表示,“证券法除了在新股发行体制和监管机构的监管体制上需要加以完善之外,代表市场规范力量的民事赔偿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而目前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也还有待完善。
主要表现在准入门槛比较高,相关的规定,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规定还比较粗糙,在案件的实际操作中还有一定的困难,从而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加强。”此外,张远忠还建议,“在证券法修订的时候应该对“证券”的定义进行新的扩展性的界定。
在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很多属于证券监管机构所监管的对象,目前在国内还分属于一行三会那里,导致目前国内分业监管的一些监管标准存在不统一的现象,监管套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也导致证券监管机构不能掌握全貌的信息而不利于监管。至于扩展的范围可以参考成熟市场的经验,实际上这也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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