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62页
译文:专家组指出,事件的相关证据并不完全清楚。运动员表示DCA(兴奋剂检测助理)在房间内给他拍了照片和录像。运动员的母亲在书面声明中表示,DCA在“未经运动员本人许可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手机一直拍摄照片和视频”。DCA说,他从背后给运动员拍了两三张模糊的照片,但不承认有任何录像。
浅析:CAS直接指出孙杨母亲指出的“录制视频”,与对方证词不符合。结合下一条,CAS方倾向于采信兴奋剂检测助理的说法,即没涉及视频的录制。
9,第63页
译文:DCA(兴奋剂检测助理)没有当面作证,也没有接受讯问和交叉盘问。专家组的结论是,运动员、运动员母亲和DCO(兴奋剂检察官)的证词证实了DCA的书面陈述。专家组认为,检测收集过程中,DCA至少拍摄了三张运动员的照片。
浅析:与上条一样,还是拍摄照片的证词。但CAS在报告中指出,尽管IDTM兴奋剂检查助理(DCA)在检查过程中存在拍照的不当行为,但这无法构成孙杨“暴力抗检”的正当理由。
CAS还强调,此类事件正确的处理行为应该是,运动员需在当时(如有必要,也可以在随后)记录自己对整个检查过程的反对意见,并允许兴奋剂检查官带着已经采集的血样离开。
10,第65页
译文:专家组根据Troicki(特洛伊基)案的推论(6年前,WADA令特洛伊基提供尿液和血样以供检测,特洛伊基仅提供了尿样,并没提供血样,被禁赛18个月),指出证词中,运动员、他的母亲和巴震医生的证词,没提到DCO(兴奋剂检察官)警告运动员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然而,根据此前收集的证据,专家组结论认为,DCO反复警告了、或至少试图警告了运动员不遵守血样采集程序的后果。
浅析:孙杨母亲的证词没有提及被警告这样做(拒绝带走血样和尿样)的后果,但调查显示,这个证词与事实有出入。
同时,特洛伊基的案件对于孙杨案是重要的判例,当年特洛伊基提供了尿样,拒绝提供血样,仍被禁赛了长达18个月。如果当晚,有法律专业人士在现场提醒孙杨等人其中的利害,孙杨本有机会逃过这次八年禁赛。
11,第66页
译文:专家组同意国际泳联兴奋剂专家组的意见,即警告很可能因现场噪音而被忽略。然而,与国际泳联兴奋剂专家组的结论相反,(CAS)专家组的结论是,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归咎于运动员的行为,由他负责。运动员应尊重DCO(兴奋剂检察官)的权威,因为DCO经验丰富,运动员熟知这一点,根据已知证据,运动员非常清楚地没有这样做。
根据收到的证据,专家组无法得出以下结论:DCO对运动员未能听取警告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或者说,孙杨,他的团队,还有她似乎对儿子起了最有害作用的母亲,有权无视DCO的观察,即当时的事态发展是孙杨可能无法遵守(这次“赛外检查”的流程)。
浅析:“as well as his mother, who seems to have played a most unhelpful role to her son”,这里CAS直截了当地指出孙杨母亲“似乎”对儿子起到了最有害的作用,可以看做CAS对此次事件中,对孙杨母亲做法的总结,甚至表达了对孙杨母亲的态度。同时,CAS点出孙杨一方应该尊重检察官的权威,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说明。
12,第68页
译文:即使运动员和他母亲的回忆完全正确――在专家组看来,还远远不能被确认是――DCO(兴奋剂检察官)告诉过运动员“如果你能拿出血样,就去吧”和“你自己想办法”。这些并不足以证明DCO建议运动员去销毁血样,也不能表明DCO是主动结束了血样采集工作。
浅析:“即使孙杨母亲的回忆完全正确。。。也不足以证明”,这里CAS对孙杨母亲作证价值的总结很清晰,即她的证词无法得出她的结论,解释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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